
環保問與答
請問關於農地雜草太長可檢舉罰款的部分有正式公文可以參考嗎?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次依新竹市政府108年9月16日府授環衛字第1080142727號公告規定:「一、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嚴禁有下列污染環境行為,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規定處罰:…(七)本市都市計畫區外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區內公、私有土地及空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未善盡管理之責,致雜草高度自基部至頂端超過50公分,影響環境衛生或有礙市容觀瞻,經勸導期限10日內仍未完成改善者。」,將逕依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感謝您對本市環境的關心!爾後有其他問題,請隨時提報本局,本局將儘快為您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