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問與答
位於國道客運回新竹之公園站,Ubike停車旁的機車停車格,有輛明顯為廢有牌棄車,請協助處理。謝謝
本局108年7月15日派員現勘,並未查有明顯髒亂情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暨「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一、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並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查報處理,合先敘明。
反映有牌車輛,是否符合上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建請逕洽新竹市警察局報案專線110陳情,又該處為公有收費停車場,涉及停車管理事宜,或撥打市民務專線1999(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反映。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