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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問與答

Q
2019-04-13
請問半導體製造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1.是否只要排放就需處理設施;2.如能不需處理設施那每年要在多少使用量內才符合標準,謝謝~
A
您好:
有關半導體製造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是否需要處理設施一案,相關法規規範如下:
一、公私場所應符合空氣污染防製法第20條規定,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二、空氣污染法第23條規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三、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半導體製造業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由密閉排氣系統導入污染防制設備,並處理至符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排放削減率應大於90%或工廠總排放量應小於0.6kg/hr。
四、公私場所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自行檢視自廠污染物排放狀況辦理,維護四周空氣品質,倘若有其他相關問題,可電洽本局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科(5368920分機2016)。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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