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問與答
今晚倒垃圾時,有一群人(不知是否為貴單位的人)跟我們說若查到竹縣的人跑去竹市倒垃圾將會開罰,想了解這是根據什麼法源依據?會如何查驗?謝謝
有關您詢問「跨縣市倒垃圾開罰之法源依據」一案茲回復如下:
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及第14條規定,本局訂有111年6月8日竹市環衛字第11100125951號公告「本市一般廢棄物清除、排出方式」,並依據「新竹市政府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代為清除本市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二、 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本市市民已依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隨水費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每度3.7元,併予說明。
三、 為避免跨縣市排出垃圾情形,本局不定期派員至新竹縣市交界處進行查察,並得視現場情況依據垃圾袋內可辨識資料(如信件、收據等)、車行軌跡等研判來源。
四、 如未依規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或27條規定,以同法第50條規定裁處。
五、 本局感謝您共同為環保盡一份心力,對造成您不便致以萬分歉意。
六、 再次感謝您對環保事務的關心,爾後若有相關問題,您可直接撥打環保局電話03-5368920、本市1999服務專線、或向市政府民意信箱反應。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