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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問與答

Q
2022-03-04
您好, 想請教工廠空污檢測的問題,我司目前為光電產業,每半年需檢測VOC一次,目前我們測出的4小時平均濃度約是0.0X Kg/hr,比法規0.4 Kg/hr規定已經低上許多,但未來公司有機溶劑使用量大幅減少,檢測濃度又再降低,請問是否能夠免測?畢竟請檢測公司測一次要花不少錢,謝謝
A
親愛的市民賴先生,您好:
有關貴公司為光電產業,是否能免除檢測一案,相關法規規範如下:

1. 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固定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該項污染物檢測級數或以認可之替代方式辦理:
一、 固定污染源同一污染物連續二次定期檢測結果皆符合排放標準,且其排放濃度值較排放標準百分之二十為低者,或檢測值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內者。檢測值差異,係指第二次檢測結果與第一次檢測結果差值之絕對值,除以第一次檢測結果。
二、 因情形特殊無法依規定項目及檢測頻率檢測者,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

2.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規定,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監測及檢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一.三公斤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但同一公私場所排放之單一空氣污染物經二個以上排放管道排放時,排放量較小或僅含模組 (module) 製程廢氣之排放管道,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免予設置。
二、 非前款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管道者,其揮發性有機物之非甲烷碳氫化合物 (NMHC) 濃度及排放量每半年應檢測一次。檢測時需記錄當時製程及污染防制設備之操作條件,每次檢測應達四小時,檢測報告應含所測得濃度之測值、小時平均值及總平均值,處理效率及排放量應採濃度總平均值計算之。但已自行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且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公私場所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自行檢視自廠污染物排放狀況辦理,維護四周空氣品質,倘若有其他相關問題,可電洽本局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科(03-5368920分機2016)。
祝 平安順心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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