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問與答
市民提出問題
Q
2020-03-23 00:00:00
正在蓋的預售屋(無論取得建照時間點早晚於修正條文),請市府強制要求建商要遵守建築法規第62條第四款才可取得使用執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二條 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四、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環保局回覆
A
您好:
有關您提出上述【建商要遵守建築法規之規定】,係為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所管轄,建請逕洽該處詢問,連絡電話:03-5282064。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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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改版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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