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問與答
請問機車排氣管如果已經檢驗過噪音且合格 如果後面換別的被抓到 只需在公文上指定時間內再次檢驗即可嗎?
一、感謝您對環保問題的關心。
二、依據新竹市政府108年12月2日府授環空字第10801781251號公告,公告事項七規定,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全日,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未認證之排氣管致妨礙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三、台端所有車輛若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後,若因排氣管損壞或其他因素需變更排氣管,應於更換後主動通報環保機關配合後續查證或通知到檢等相關作業;如未主動通知若經警察單位或民眾檢舉,本局則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及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如未於期限內完成,本局則依噪音管制法第13條及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倘有其他相關問題,請逕洽本局業務承辦人:呂理斌先生,電話:03-5368920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