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污染源野i制度說明
固定污染源野i制度說明
有鑑於此,行政院環保署大幅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公布,明確宣示建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野i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野i制度),將我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帶入新的里程。為有效掌握及管理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狀況,並改善日趨惡化之空氣品質及推動野i制度,須先行建立週詳確實之污染源記錄資料,以作為掌握現今工廠污染物排放之依據,並配合專業的執行技術,以利促進野i制度的順利推行。
為徹底落實野i制度各環節相關作業,根據「固定空氣污染源野i及稽查管制計畫」執行之時程及內容,將提供技術及支援人力達成計畫之作業目標:
第一階段:於八十一年底以前完成實施野i制度所需之準備工作為目標建立濃度管制所需之法規、
組織及技術。
第二階段:八十二年至八十三年間以掌匡國內固定污染源運作為目標期能有效管制重要污染源之污
染排放,並建立推動污染排放量管制之基礎。
第三階段:八十四至八十五年間以掌握固定污染源之污染排放量,並建立實施污染排放總量限制或
削減管制之基礎。
第四階段:八十五年起以達成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為目標,期能防範第一、二防制區空氣品質惡化
並改善第三級防制區之空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