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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說明

 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說明

       近年來隨著工商業快速發展,人類生活水準不斷提高,資源的開發也日益頻繁,導致產生了許多固定污染源。由於不同的生產條件與原料,會排放出性質不同的污染物,因此最直接且有效的管理方式,是在污染源的排放管道上安裝連續監測設備,隨時掌握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情況。

       然而,並非所有污染源都需要安裝煙道監測設施。對於未裝設監測設備的污染源,則需透過定期的檢測方式,來確認其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濃度是否符合標準。一般而言,只要污染源的主要操作條件能維持在標準操作範圍內,其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通常不會有太大變化。

       有鑑於空氣污染問題日益嚴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大幅修正公布《空氣污染防制法》,明確宣示建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制度」),使我國空氣污染防制策略邁入新階段。

       為有效掌握與管理固定污染源之排放狀況,改善日趨惡化之空氣品質,並順利推動許可制度,須優先建立詳實且正確之污染源記錄資料,作為掌握現行工廠污染排放之依據。此外,亦需配合專業執行技術,以強化許可制度的執行成效。

       為徹底落實許可制度各項作業,將依據「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及稽查管制計畫」之時程與內容,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與人力資源,以達成計畫所訂定之各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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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改版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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