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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固定性污染源稽查管制

 工廠固定性污染源稽查管制

一、審查、核發固定污染源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設置許可證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使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二、針對目前現有工廠進行稽查檢測。
三、工商廠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為瞭解本市環境空氣品質現況及受污染程度,並建立完整空氣品質狀況資料,供釐訂防制對等之依據。本市於東門國小,其監測項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粒徑小於10微米(um)之懸浮微粒(PM10)及細懸浮微粒(PM2.5 )。
五、依工業局分佈情形及人口密度,交通流量等原則設置空氣品質人工監測站三座依取樣頻率辦理採樣、分析本市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並檢討修訂管制策略。 AQI與對應之空氣品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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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改版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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