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公私場所配合新冠肺炎防疫工作需求,於疫情期間辦理員工居家辦公、分流上班、停止上班或無法排定委託檢測機構等因素,致未能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完成應辦理程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七項便民措施,降低業者時效壓力,共同安心防疫。
第一項措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於110年5月14日至110年12月31日間屆期者,有效期限均通案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惟仍應依空污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
第二項措施:屬110年第二季(4~6月)、第三季(7~9月)間應定期檢測者,得以其中1季檢測結果代表,取消一季的檢測;屬110年上半年(1月至6月)及屬第三級檢測頻率者,原應於110年5月至8月間執行之檢測,可延至110年9月30日前完成定期檢測申報。
第三項措施:應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空氣污染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及申報燃料使用量者,疫情期間因應防疫工作調整申報與繳納相關作業時間,延長110年第2季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營建工程)以及申報燃料使用量作業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10月31日(原為110年7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第四項措施: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與第3項、第22條第3項及附錄一至附錄十五規定,應於限期內完成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DAHS)與連線設施之汰換作業者,完成期限通案展延至11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項措施:目前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課程及證照考試已暫停辦理,故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設置日期由110年8月1日展延至111年1月1日。 第六項措施:專責人員之到職訓練屆期日為110年5月14日以後者,其應完成到職訓練屆期日展延3個月。
第七項措施:其他空污法規範公私場所應遵照辦理之申請、申報、提報、報備、備查、補正等事項,於110年7月31日前屆期但有展期必要者,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向環保局提出展延申請,說明原因及所需期限,各項程序之展延期限最長為90天。
環保局長江盛任表示,以上防疫便民措施主要為協助業者降低環保各項法規時效性壓力,待疫情趨緩後,即回復原相關環保法規管制作為,請業者共體時艱一起為防疫努力,共同打造全民綠生活環境。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電話:03-5368920轉分機2016或2020。
新聞資料提供: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科 聯絡人:李正怡科長、楊玉玲約聘人員 聯絡電話:03-5368920轉20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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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發佈: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科
發布日期: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