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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劃(初稿)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劃(初稿)

一、管制編號由主管機關填寫。
二、若該項工程分割為數個工程標由不同承接承包(造)單位負責時,則應分開承諾,且「工程名稱」應註明工程標號,「工程地址或地號」及「建照字號或合約編號」則僅須填寫該工程標工程所在之地址地號及合約編號。
三、「營建業主」係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四、「承包(造)單位」僅須填寫主承包(造)單位,若為共同承包(造)者,則應一併填入或詳列為附件。
五、「污染防制措施承諾事項」:承諾人應對污染防制措施界定標準,自行將承諾設置之防制措施名稱、內容及操作方式填寫於本承諾書中,並確實遵守。
防塵措施之界定標準如下:
a.清洗措施:
指工地設有專區(如工地出入處)以供易造成逸散粉塵車輛或機具之洗滌措施,如附有噴水設施及泥沙陳沉降作用之洗車台(如4.0m*6.0m)或洗車窪坑(至少24平方公尺以上)、泥水沉澱坑等。
b.鋪設鋼板等措施:
指車行裸露之地面鋪設有類似鋼板物、混凝土(柏油)或級配路面以避免車行揚塵等措施,且鋪設規模以可鋪設面積達80%以上者。
c.灑水噴霧等措施:
指對工地易造方逸散粉塵處施以定期之必要的灑水措施(以晴天施工時段每二小時一次為參考基準),且都市計畫區實施規模需達可實施面積80%以上者,非都市計畫區需達可實施面積50%以上者。
d.防塵罩網等措施:
指工地之骨架堆置處或砂石土施工之機具設有能房防制粉塵逸散之網(布)狀物,或結構體施工之鷹架上設防護網等相關措施者。防塵網以採用網徑0.5mm、網距為3mm基準,防塵罩需採用不透氣者。
e.防塵屏等措施:
指工地周界加裝高度至少1.8m以上之圍籬設施,若其緊鄰邊界已有類似防塵屏功能之建物亦可視之,或砂石堆、骨材堆置之上風設有適當高度之防風屏等擋風設施。
f.集塵系統等失措施:
能利用固定式導管收集逸散塵後,以集塵設施(如重力沉降室、吸塵器、集塵袋等)處理,且實施規模以達可實施面積80%以上者,例如:大型涵等、隧道、地下道路開挖時排風口設有集塵設施或地上、屋內施工時出風口之吸塵設施。
g.覆蓋措施:
指裸露地面植披,或噴灑具有抑制塵土飛揚效果之乳化劑、化學穩定劑、防塵劑、土地安定劑等相當措施,且實施規模以達可實施面積80%以上者。
h.管理措施:
泛指利用行政管理方式或設有專責人員以管理、監督、考核及執行抑制逸散粉塵者,如設置工安人員執行督導環保工作者以及設置粉土清掃作業者,且督導、執行頻率應以每施工日為之。
j.其他措施:
泛指上述措施外能認定有抑制粉塵功能之其他方式,若業者提出屬於新的污染防制措施與技術經採證其防制效率後,亦可併入考慮。所有內容若經塗改,則應加蓋承諾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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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改版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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