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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一日修訂「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從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開始由政府對第一方式的固定污染源,亦即對其所使用油(燃)料及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之數量,以及移動污染源所使用油(燃)料之數量課徵空氣污染防制費。
由於營建工程所製造的懸浮微粒對台灣地區空氣污染的影響甚大,有必要將其製造的社會成本內部化,以落實污子者付費的精神,故基於此項原則與社會公平環保署於86年1月22日公告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將營建工地納入徵收範圍,預計於86年7月1日起開徵未來環保署將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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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改版日期:201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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